《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某受聘至中医诊所担任中医医师。坐诊期间,吴某根据领导指示,以开具处方的方式,向就诊患者销售“百草神口服液”“植物溶癌素”“白药水”共计约24万元。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归案。经认定,涉案产品均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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