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或者明知是药品而销售的;
(三)、在药品注册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和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4)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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