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其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地位、参与程度、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因素,不仅决定了其是否构成诈骗罪,也直接影响到其最终的定罪和处罚。
一、分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诈骗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活动的决策者和指挥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使未参与犯罪集团,但在诈骗犯罪中起策划、指挥、组织、协调等主要作用,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起决定性影响。
2、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参与诈骗犯罪,但其作用相对于主犯较小,如协助策划、提供帮助、执行具体诈骗行为等,对犯罪的完成起到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为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诈骗工具、传授诈骗方法、转移赃款等,对犯罪的实施起到辅助作用。
3、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受到他人威胁、强迫下参与诈骗犯罪,主观上并不完全自愿,但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4、教唆犯:
教唆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通过言语、文字、行为等方式,故意唆使他人产生诈骗犯罪意图,并实施诈骗行为。
二、处罚
主犯: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意味着主犯不仅要对其直接实施的诈骗行为负责,还要对其组织、指挥的整个诈骗犯罪活动承担责任,刑罚通常较重。
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因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相对有限,因此在量刑时通常会得到一定的宽大处理。
胁从犯:对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因此在量刑时通常会得到较大幅度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教唆犯的处罚程度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直接相关,如果其教唆行为对犯罪结果影响较大,处罚通常较重;如果被教唆的人并未实施犯罪,教唆犯的处罚则可能相对较轻。
以上分类和处罚并非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或不同案件中,其角色和作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在诈骗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