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2022)沪0117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XX,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鲁H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牌号为沪DXX**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本区XX公路出叶旺公路西约200米处,与陈某1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1受伤送医,两车受损。后被害人陈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殁年78岁),经鉴定,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1无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救护,并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已对被害人近亲属作出补偿并已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登记表,人口信息,案发经过,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