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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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7-31 14:06:18 点击:2865

案由 消防责任事故


案号(2020)沪0118刑初1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对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635号上海某某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擅自将丁戊类厂房改做冷库使用,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防栓系统,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被责令整改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企业消防工作负责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5月22日,上海某某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火灾发生时,因上述原因未及时整改造成火灾发生后无法控制火势,火势蔓延迅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7,701,319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牟某某、吴某某、吴某某2、唐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笔录,直接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身份情况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事故抢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生产作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