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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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7-31 14:00:33 点击:1554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案号(2015)杨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7时50分许,上海沸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河经典苑物业管理部水电工王文山,在小区1号楼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在其持有的电工操作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违规改装、绝缘已损坏、无接地及无漏电保护的水泵抽取积水时,当场触电死亡。经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事故调查,该物业管理部经理被告人林某某作为王文山的直接领导,未组织对公司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王文山电工作业资格进行审核,导致王文山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上海沸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王文山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谈某、朱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勘验笔录》、《上海沸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21”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现场检测分析报告》,《居民死亡确认书》,《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上海沸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聘用工合同、小区经理及维修工岗位职责说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水泵购买发票,赔偿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被害人亲属获赔情况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