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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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7-31 13:04:03 点击:1101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案号(2018)沪0118刑初12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高某先后两次通过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潘家湾镇红光街3号某甲快递代理点,以寄送快递方式运送危险化学品硫酸二甲酯至位于江苏省吴江市的苏州某乙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6日20时许,上海某甲快递有限公司青浦区新团路501号中转站在中转被告人高某第二次运送的硫酸二甲酯包裹时,该包裹内硫酸二甲酯发生泄漏,造成中转站内多名员工因接触或吸入硫酸二甲酯液体、挥发气体而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某、王某乙、蔡某某、李某乙、黄甲、曾某、李某甲、王某丙、王甲、黄乙、孙某某、王某甲、谷某某、吴某某、柳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对高某向上海某甲快递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及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谷某某、柳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黄甲、吴某某、黄乙、蔡某某、李某乙、王甲、曾某、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丁、沈甲、李某丙、王乙、沈某某、慕某某、韩某、罗某某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的账本及调取的快递危险品、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危险物质仍予以运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初犯,且已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对危险物质的运输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装有若干液体的塑料桶1个予以没收。


诫勉语: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