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慕某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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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慕某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7-31 12:56:40 点击:1499

案由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案号(2017)沪0117刑初18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谢某某,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人慕某某,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莹、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慕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至本区申浜路明华路路口附近,在慕某某指使教唆下,谢某某点燃堆放在上述地址的衣物,后二人离开,火势蔓延导致旁边中国电信井内的正在使用的电信光缆被烧毁,造成17,000余户通信中断近14小时。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电信局新桥分局出具的纵火损坏电信线路影响用户情况、通信线路抢修报价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电信局出具的报修记录,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过失损坏了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带领民警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因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的犯罪行为,使得17,000余户通信中断近14小时,被告人谢、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慕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应认定慕某某为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慕某某未直接实施点燃衣物的行为,但其指使被告人谢某某为之,系积极的教唆犯,被告人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与被告人谢某某相当,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某、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慕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