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失火
案号(2020)沪0115刑初19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女,1935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本区芳草路XXX弄XXX号XXX室卧室使用电取暖器烘烤衣物时,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同居该户的被害人赵某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6,560元。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使用电取暖器烘烤衣服不慎引发火灾。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殷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在经济上对被害人家属作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吴某、姜某某、黄某、许某某的证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照片、火灾报警记录、火灾案件信息报表、火灾损失统计表,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电子病例、死亡小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因使用电取暖器烘烤衣物不慎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殷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殷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