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失火
案号(2020)沪0104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户籍安徽省,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人孙某某被控失火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5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2等人共同租住于被害人严某某位于本市徐汇区日晖六村XXX号XXX室的北侧隔间。2020年4月7日22时许,孙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内的电瓶拆下带至其住处房间内充电,未采取任何防范失火措施。次日1时许,因孙某某的电瓶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失火,造成在该室内睡觉的被害人刘某2当场窒息死亡,307室烧毁烧损。案发后孙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火灾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人杨某某、谭某某、姜某、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