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放火
案号(2021)沪0107刑初9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78年7月24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暂住本市普陀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放火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何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酒后在本市普陀区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北卧室,与妻子陈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带同住人员谢某(17周岁)离开住处,后康某某为泄私愤,故意在北卧室内点燃堆积衣物。陈某某在楼下发现家中有火情,即让谢某先行返回查看,同时报警,后上楼见康某某在南卧室砸东西,遂和谢某一起接水将北卧室的明火扑灭。不久民警、消防至现场,确认火已灭,控制并将被告人康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谢某、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办案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办案说明、消防指挥区(火灾)案件信息报表、接报回执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在家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