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百度关键词搜索后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联系上家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再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非法向附近陌生人加价售卖,非法经营销售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71399元。2022年3月27日、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从上家购买的两批60条“硬中华香烟”,分别在闵行区快递点被行政机关查获。经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查扣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