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起,被告人何某1与唐某某经合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Hasbro”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伙同谭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中山市某工厂内生产假冒“Hasbro”注册商标的玩具,被告人何某1支付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加工费41万余元,并以43万余元销售给李某某。2020年7月2日,公安在该工厂二楼内搜查并扣押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成品玩具13545个、半成品玩具2740个、包装盒25250个、标签15000个。
2020年8月起,被告人何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PeppaPig”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伙同何某3等在东莞市某加工厂内生产假冒“PeppaPig”等注册商标的玩具。2020年9月5日,公安在该加工厂内搜查并扣押假冒“PeppaPig”等注册商标的半成品玩具68715个、“TOYS”纸箱1960个、“PeppaPig”包装盒27400个,标签25000个。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