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检刑不诉[2023]854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2023年5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收款及支付转账,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报案人张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部分钱款流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随后被转出。经司法审计,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账户可疑流水共计6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报案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作情况、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