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根据要求开发、修改、编译赌博网站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也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是赌博网站,就可以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的共犯了。
按照我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公安机关是怎么定性的,一般在提审时,通过口供来认定,对于不知道、或者怀疑过、不确定等词语,可能认定的结果就不一样。对于主观明知的推断,应当知道或者怀疑都算主观明知。所以做口供的时候,不要用“可能、怀疑、猜,估计”之类的词语。
如果为赌博网站提供多次技术支持,提供维护网站,服务器维护,后台数据维护等,也会推断是主观明知的。同时获利金额多少,如果是按照赌场利润提成的,肯定是开设赌场罪,如果只是一次报酬,有机会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靠。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务中,开设赌场罪要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重,如果能够将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准确的定性,而非认定为开设赌场罪,那么量刑结果必定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家属在对于此类案件,一定要找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看是否可以往帮信罪上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