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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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判刑案例

时间:2023-09-19 11:48:51 点击:681

  被告人李某受他人雇佣,驾驶货车从福建漳州运送假冒伪劣卷烟至上海市对外销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会同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在高速公路出口,抓获被告人李某,并在其车内查获各类卷烟共计110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53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3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系接受他人的安排和指示为伪劣烟草制品的卖家提供运输帮助,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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