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拘留,如果能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一般会在30天和37天内放人,同样是放人为什么时间还不一样呢?30天和37天放人是不是案件性质就不一样呢?刑事拘留30天放人和37天放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适用情形不同
30天放人是一般案件或轻微案件,通常适用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即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或者虽属于上述情形,但公安机关在30天内已经完成了证据收集等侦查工作,且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在30天的节点变更强制措施为释放。
37天放人是复杂案件侦查未完成,主要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需要30天的较长时间来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而在这30天内无法完成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等工作,在第30天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审查期内,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导致在第37天放人。
决定主体不同
30天放人通常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如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可以直接决定在30天内释放犯罪嫌疑人。
37天放人是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在30天的拘留期限届满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经过7天的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案件后续走向可能性不同
30天放人后续可能有几种情况。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释放,公安机关可能会继续补充侦查,在获取新的证据后可能再次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因为情节轻微等不构成犯罪释放,案件可能就此终结,也可能转为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理方式;如果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案件则会继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推进,等待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37天放人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在37天释放,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情况,通常不会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释放后也可能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继续进行侦查或等待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