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其他刑事犯
案号(2021)沪0107刑初6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XX年2月18日出生,住本市嘉定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13时37分许,被告人顾某搭乘牌号为沪D9XX**的950路公交车,上车过程中有乘客严某某未佩戴口罩,驾驶员李某某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其进行劝阻,引发该乘客妻子沈某某与李某某争吵,顾某见状不满李某某语气态度,遂也与之发生口角。13时4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普陀区金鼎路近高陵路时,顾某突然至驾驶位用力拉拽公交车方向盘。李某某随即刹停车辆,顾某摆脱上前劝阻的乘客后,继续用拳挥打李某某头部,后按下驾驶室操控台按钮,打开前车门后下车逃逸。
2021年4月6日,民警至被告人顾某居住地,经顾某父亲顾某某电话通知,顾某自动返回居住地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5月13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1.被鉴定人顾某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顾某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被鉴定人顾某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严某某、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顾某某的证言,真光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公交950路车内监控录像及行车记录视频,在职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