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案号(2020)沪0106刑初17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至被告人陈某某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查获仿真枪5支,并传唤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中的2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经查,上述2支枪支中,一支系他人存放于被告人陈某某处,另一支系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购得。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支照片,检验报告、检材照片,淘宝网购物记录截图,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所提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枪支及违禁品等,予以没收。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