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张某、顾某、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沈某、张某、顾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对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张某、顾某、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沈某、张某、顾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对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