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道XX号XX室的家中私自开设暑托班,利用其与游某(女,2008年7月出生)一对一补课独处的机会,或趁游某陪读家长不注意之际,给游某观看成人暴露视频,并采用手伸进被害人游某衣裤内抚摸其胸部、阴部等方式实施猥亵。同年7月15日,被害人父亲获悉女儿当日被性侵后随即报警。同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仅供述了先后两次对游某胸部实施猥亵的事实。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利用课外培训的便利,而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吴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课外培训相关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