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页 >> 刑事案例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7-31 13:39:36 点击:1263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案号(2021)沪0115刑初32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宜宾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3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贵翔物资回收站的现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明知李兴隆无气割特种作业证的前提下,于2021年4月4日8时40分左右,在该回收站内仍安排李兴隆进行气割作业,导致李兴隆在气割作业过程中被掉落的铁块砸中致死。经鉴定:死者李兴隆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


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鉴定情况、调查情况、事故现场照片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国内贸易部、公安部文件(内贸再办字【1994】第228号)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种类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融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书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复)、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贵翔物资回收站“4.4”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案发及抓获情况、案发经过表格、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证人倪某某、邱某某、谢某的证言及同案人沈春桂(另行处理)的供述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