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长宁区警方从广西南宁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押解回上海羁押在长宁区看守所。“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很多种行为都涉嫌开设赌场,比如,代理赌博网站,发展下线,建立赌博网站,提供赌博场地抽佣,开发维护赌博网站等等,每个人的身份、作用、行为不同,在法律上的定罪判决也不同。
实践中,如果是老板、股东、组织者大多都是认定为主犯,如果是代理、发展下线、提供技术、维护网站等,一般是认定为从犯。主犯和从犯的量刑不同,主犯一般按照5年以上判,从犯如果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可以在五年以下,甚至有缓刑,不起诉的可能。
如果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拘留在上海看守所,律师需要了解具体案件情况,才能有个准确的辩护方向、思路,有上海刑事案件问题,可以咨询留言。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