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并未直接提及开设赌场后是否退赃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退赃行为通常被视为其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体现,以及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积极弥补的行动。这种积极态度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法官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的判断,从而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具体而言,开设赌场后主动退赃,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
1.认罪悔罪态度的体现:退赃行为表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愿意主动消除或减轻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这有助于法院认定其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2.社会危害的弥补:退赃有助于恢复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经济秩序,减少或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社会危害性。
3.量刑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退赃、赔偿损失等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据此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反之,如果开设赌场后拒不退赃,可能被视为缺乏悔罪态度,没有积极消除犯罪后果,这可能对量刑产生不利影响,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退赃的被告人可能面临相对较重的刑罚。
总之,开设赌场后退赃与不退赃在判刑上的区别是存在的。退赃的被告人由于其积极的悔罪态度和对社会危害的弥补,通常在量刑时更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具体到个案,这种区别可能表现为:
刑期差异:在法定刑幅度内,退赃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低的刑期,或者在考虑适用缓刑时更为有利。
罚金数额:退赃可能影响法院对罚金数额的确定,退赃者可能被判处较低的罚金,或者在已退赃金额的基础上酌情减免罚金。
执行方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退赃行为可能增加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假释或减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