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为他人赌博提供服务的犯罪案件高发,成为网络赌博的主要犯罪形式,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其类型繁多,一般是以“结果”型的赌法为主(例如赌球、赌马、网上百家乐、麻将、捕鱼、牛牛、诈金花、彩票、猜数字、德州扑克等等)。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网络开设赌场的四种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利用网络游戏开设赌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为组织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是指通过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行为;
二、为代理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是指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三、为参与利润分成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是指不直接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而仅向网站提供帮助,使网站可以有效运营,并定期从网站获得利润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标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