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犯罪情节

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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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犯罪情节

时间:2023-08-22 15:49:07 点击:1206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犯罪情节

  1.案件基本事实的审查要点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是组织卖淫类案件的打击重点,对犯罪行为的审查认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是此类案件事实审查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而言,案件基本事实的审查思路可作如下提示:

  (1)审查案发经过,重点关注线索来源情况是否符合案件侦破规律,犯罪嫌疑人是否均已抓获,是否还有在逃人员;(2)审查卖淫犯罪活动的基本事实,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租赁合同、记账本、记钟本、价目表、微信记录、转账记录、视频资料、卖淫场所的所有人及租赁情况,综合认定卖淫活动的卖淫人数、卖淫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等;(3)审查卖淫团伙的组织框架及人员构成,确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

  2.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方法

  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应为“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对象系卖淫活动”。

  对明知的审查应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明知状况和明知程度。当行为人否认犯罪事实,不能依据其供述对主观明知作出直接认定时,应认真审查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等,以常情常识常理为依据,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身份背景及认知能力等综合认定,具体可考量以下影响因素进行判断:

  (1)个人经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的既往从业经历及在本次被指控的犯罪活动中担任职务的具体时间长短等;(2)犯罪情节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实施的具体行为内容、获利情况、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与其他同案犯的身份关系,以及是否有故意规避调查的行为等;(3)其他影响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是否曾因卖淫类违法犯罪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辩解是否合理等。

  3.对卖淫人数的审查要点

  《涉卖淫刑案解释》细化规定组织卖淫类犯罪的入罪和刑罚升格条件,明确定罪量刑的卖淫人数要求。认定卖淫人员具体人数时,既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认定,又不能简单将现场查获的人数不加区分直接认定。

  认定某人是否属于卖淫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证据:卖淫人员的证言、嫖娼人员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现场物证等。对于现场抓获的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人员,上述证据较易收集,但对于现场抓获之前已经发生的卖淫嫖娼行为,要根据组织卖淫犯罪的特点认定案件事实。特别是既往嫖娼人员和已经离开卖淫场所卖淫人员的证言往往难以取得。在此情况下,除被告人供述外,还应注重审查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特别是记账单、上钟记录、考勤表及电脑数据等能够反映卖淫活动人数、次数的证据。

  在基本证据扎实、基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应当依法、果断地认定涉案卖淫人数,而不能因为卖淫嫖娼人员的证言难以取证,就轻易地不予认定或简单就低认定。认定卖淫人数必要时可以采取模糊表述的方式,例如“十余人”,但需注意的是,在模糊表述卖淫人员为十余人时,对卖淫人员达到十人这一基本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