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大多希望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一点可以理解。而律师也会在“无罪”与“罪轻”辩护之间纠结不已。律师新人更是感到迷茫:委托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自己也觉得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无罪辩护会不会激怒司法机关,导致失去原本可以争取的“从轻、减轻”机会。到底如何是好?
有的律师根据“独立辩护”的原则,想出折中的办法:当事人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或者由两名律师进行辩护,一人做无罪辩护,一人做罪轻辩护。还有的律师使用“退一万步说”的辩护方法,即:既做无罪辩护,也做罪轻辩护。
在中国特色的司法环境下,律师的变通也是无奈之举。然而,这种左右摇摆的“骑墙”辩护不能实现最佳辩护效果。选择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要先分析影响无罪辩护成败的因素,然后再做决定。
影响无罪辩护成败的因素主要有:
1、案件的证据情况
在确定辩护方向之前,首先要对证据情况做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
基本常识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物,也没有完美的证据。如果以非常苛刻的标准来看待证据,则每份证据都可以挑出毛病,每起案件都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每个案件无罪辩护都可以获得成功,则中国的监狱中不会有犯人,司法机关可以取消。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所以,对证据的审查不能“吹毛求疵”。如果律师要求排除每一个存在细微瑕疵的证据,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得出无罪的结论,很难说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
同时,律师也不能以“举证责任在控方”为由,要求控方提供严密、无懈可击的证据,而自身怠于搜集无罪证据。
“事实胜于雄辩”,无罪辩护获得成功,“证据”是最重要、最直接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律师拿出强大的无罪证据,比针对控方出示的有罪证据展开滔滔不绝的辩论有效得多。
对控方证据的遍地开花、万箭齐发,很难实现无罪辩护的效果。“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集中强大的火力,定点清剿该案的“核心证据”,彻底摧垮全案的基础,才能达到无罪辩护的目标。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尽早向办案机关提交无罪证据,不必担心司法机关过早掌握无罪证据,会对当事人不利。办案单位真有这种想法,无论律师何时提交无罪证据,他们都可以对当事人不利。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尽早复制卷宗材料,尽快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交律师意见,以免检察官阅卷之后先入为主,形成个人观点。一旦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则“开弓没有回头箭”,无论辩方的观点是否正确,控方也不会做出让步。
如果辩方掌握足以认定无罪的重要证据,或者据以定罪的核心证据能够被彻底推翻,则可以确定无罪辩护的方向。无论有多大的难度,也要勇于坚持。
如果辩方手中没有强大的无罪证据,而且对控方出示的有罪证据只能伤其皮毛,控方可以采取措施补强其证据,那就要慎重做无罪辩护了。
我完全认可“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践中绝大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实体”的关注远远大于“程序”。如果无罪辩护完全建立在该案“程序违法”的基础上,缺乏实体上强有力的支撑,很难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
我的结论是:力度欠缺、胡搅蛮缠的无罪辩护毫无意义,不如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做罪轻辩护。
2、案件所处的阶段
无罪辩护的难度,随着案件的进程不断增大。在同样的条件下,诉讼环节越少,卷入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越少,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就越大。随着诉讼环节不断增多,纠错阻力会越来越大。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后期,无罪辩护成功就成为一种偶然性,不是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努力就可以实现的目标,主要取决于体制内各种力量的博弈结果。
刑事立案之前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最高,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独自决定是否立案(形式上需要经过上级领导审批)。刑事立案之后,“撤销案件”不是某个承办人说了算的,还要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审批流程。
程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要集体讨论,或者检察院部门领导(甚至是检委会)研究、审批之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还要考虑和照顾侦查机关的情绪)。
程序进入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做出无罪判决需要审委会研究决定,还要考虑国家赔偿、错案追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和情绪,下级法院的态度等等。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对此是插不上手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早期进行无罪辩护,不仅阻力小,而且当事人蒙受的人身财产损失也小,无罪辩护的价值最大,效果最佳。所以,无罪辩护的原则之一是“宜早不宜迟”。如果在刑事诉讼后期决定做无罪辩护,那就要有艰苦作战的思想准备。
3、案件性质
在案件定性方面的无罪辩护,律师需要向办案单位提供详细的法律规定、明确的理论通说,还需要大量生效判例予以佐证。如果仅仅是辩护律师的一家之言,人微言轻,很难得到办案单位的认同。
对无罪辩护成功的一些案例进行研究,我们发现一些规律:暴力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率大于财产犯罪,而毒品犯罪、职务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等,无罪辩护的成功率非常低。这是因为:案件性质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标准存在很大差别,案外因素(上级过问、社会关注)的介入,也会对无罪辩护能否成功产生重大影响。
轻微暴力犯罪(过失或者轻伤),接近于民间纠纷的性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要双方达成谅解,司法机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严重暴力犯罪(故意杀人),如果非作案现场抓获,由于涉及到最严厉的刑事处罚,因而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要求极高。如果辩护律师在证据方面有重大收获,则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大增。
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鉴于犯罪行为的高度隐蔽性,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要求比较宽松,尤其是职务犯罪的审理往往掺杂了纪检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意图。这就给律师的无罪辩护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牵扯到众多的被害人,如果当事人不能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即使无罪证据较为充分,司法机关基于安抚被害人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也很难做出无罪的结论。
4、涉案人员数量及排序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涉案人数较多,则排序靠后的当事人获得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一般会区分主从犯。尤其是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排序靠后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司法机关从治病救人、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也可以对其网开一面。
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在对全案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让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尽早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如果一步到位实现无罪目标有难度,可以先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然后再做进一步的努力。
5、退赔情况及被害人态度
经济犯罪中的赃款追缴、暴力犯罪中对被害人的赔偿力度,很多时候是决定无罪辩护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初期。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考虑,有意无意地将一些似是而非的经济纠纷、违纪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如果当事人满足其追缴涉案财物的目的,就不再进入下一司法程序。
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如果当事人有支付能力,而且经济纠纷确系我方违约,违纪行为也是真实存在的,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尽早破财消灾,免得最终人财两空。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支付能力,或者并不存在违约、违纪行为,也可以有理、有利、有节地对抗办案单位的违法行为。
在暴力犯罪中,尤其是一些过失犯罪,当事人的赔偿力度是安抚被害人一方最有效的手段。一些有疑点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果当事人的赔偿令被害人一方十分满意,双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也乐享其成,不再过问此事。
退赔数额的确定以及退赔时机的把握,是这类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如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数字,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考验着律师的智慧和谈判技巧。
6、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力
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人身伤害程度、财产损失数额),是影响无罪辩护成败的因素。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关注度,也决定着无罪辩护的成败。有的案件产生社会影响力之后,可以扫除一些干扰因素,使得无罪辩护可以顺利进行。而有的案件则在社会关注之后,再也不可能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
从现有的成功案例来看:无罪证据充分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杀人案),舆论大多会一边倒指责司法机关制造冤假错案。但是,职务犯罪、性犯罪案件则会引起激烈争议,为无罪辩护的推进带来麻烦。
舆论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舆论之火并不容易烧起来,风向也不好控制。在无罪辩护过程中,舆论方面到底是点火,还是防火,是难度极高的技术活,一定要慎之又慎。
7、当事人自身情况
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即使是轻微刑事犯罪,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例如有前科),承办人为避免担上“徇私枉法”的风险,也会从严处理,导致无罪辩护失败。
律师选择无罪辩护,还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被关押及关押时间长短。尤其是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耗时较长,当事人如果处于关押状态,更愿意接受缓刑结果,早日获释。如果当事人关押时间较长,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及错案追责,纠错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一定要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向其告知无罪辩护的难度和各种可能性,由当事人对辩护方向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