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希望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大多数刑事律师也将“无罪辩护成功”作为检验业务能力、获得成就感的重要指标。然而中国的司法实践似乎令人万分沮丧。
无罪辩护真的这么难吗?刑事律师的作用真的这么小吗?很多人因此对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感到悲观。
这种悲观的情绪不过是一叶障目,或是混淆了概念。中国的刑事司法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无罪判决率如此低也是不正常的。然而,无罪判决只是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成功”的表现。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无罪辩护成功还包括了以下一些情形:
首先,大量的“无罪辩护成功”出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接到犯罪线索后,会对相关人员展开初步调查,然后再做出是否刑事立案的决定。这是刑事风险的萌芽期,律师在此时介入,可以发挥极大的作用。
如果当事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接触律师,可以获得有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司法习惯。律师还可以帮助当事人固定、整理有利的证据,陪同当事人到侦查机关说明情况。
律师陪同当事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对当事人而言是心理上的依靠,可以消除紧张情绪。律师虽然不能像英美国家那样出现在询问现场,只能在审讯室门外等候,也会给侦查人员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避免一些违法的侦查手段(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有效地阻却不负责任的刑事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之前的“无罪辩护成功”表现为:1、不予立案;2、做出其他处罚(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如果侦查机关认为该案件由其他单位管辖,会建议报案人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刑事案件如果已经立案,则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由于此时侦查工作刚刚开始,指控犯罪的证据尚未完全搜集、固定,律师介入可以对侦查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根据我们的经验,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律师介入后,不会出现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向其上级部门和法律监督机关控告,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的“无罪辩护成功”表现为:侦查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还会有“阶段性”的辩护成果:1、侦查机关主动将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2、检察院对当事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其次,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成功”的机会也不小。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除了不受限制地会见在押当事人,还可以复制全案的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出案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法律素质整体高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如果律师提出的意见说理透彻、证据充分,容易得到检察官的认同。
如果律师是基于“证据不足”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官会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之后,如果检察官认为证据仍然没有达到起诉的条件,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无罪辩护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表现是: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样,在这一阶段也可能出现“阶段性”的辩护成果,检察院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刑事立案后,由于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证据搜集工作尚未完成,案件真相尚不明朗,侦查机关和辩护人难以对案件做出结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证据搜集、固定工作基本完成,律师开展无罪辩护有很大的空间。
最后,审判阶段出现“无罪判决”的概率极低,但是存在变相的“无罪辩护成功”。
“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主要是因为:1、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较多,纠错成本太高,纠错程序极其复杂;2、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的工作,大部分“无罪”的案件已经被过滤。近些年来,检察机关逐渐提高了公诉门槛,“不起诉”的比率有较大提高,这也是导致“无罪判决率”连年走低的原因之一。
进入审判阶段的“无罪”案件,要么是控辩双方在定性方面的理解分歧,要么是证据是否充足上的认识分歧,要么是人为因素干扰案件。基于上述原因,对于某些确实无罪、又“不便”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变通”的办法:
第一种,劝说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在法律规定、证据情况等因素确实可以导致无罪结果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出现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一般会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刑事案件重新回到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大多做出“不起诉”决定,无罪辩护获得成功。
第二种,做出让在押当事人立即获得自由的有罪判决,包括:缓刑、实报实销(即“关押多久,判多长刑期”)、有罪免刑等。从判决书上看,当事人被认定为有罪,但是从刑期上看,在押当事人立即得到释放。
以上两种做法,是“中庸”文化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一种中国式的司法“智慧”。从律师的角度看,无罪辩护也算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来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并不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