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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起,被告人万某租用网络服务器搭建并经营手机网站,用于转载其他网站发布的含有淫秽色情信息的链接,帮助此类网站传播淫秽物品并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包含淫秽文件的网站链接信息100余条,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