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涉及的相关罪名和处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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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涉及的相关罪名和处罚有哪些?

时间:2024-05-23 15:29:19 点击:590

  近日,《上海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发布,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与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以下列举了与肉类产品相关的常见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涉及的罪名和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及其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行为:在生产、销售的肉类及其制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肉类及其制品。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行为:生产、销售伪劣肉类及其制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处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肉类产品违法犯罪

  4、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刑法》第337条第1款):

  行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

  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行为: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罪名的处罚均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危害后果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实际案件中,可能还涉及其他相关罪名,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用于伪造肉类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及单位犯罪的处罚等。对于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