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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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4-04-19 11:36:28 点击:160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追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按照最新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6万和100万,即6万以上不满100万,构成数额较大,100万以上构成数额巨大。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是否存在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预缴罚金等情节,这些情节可能会从轻处罚。此外,如果犯罪数额未达到标准,但依据情节严重性可以提升量刑档次,进而加重刑罚。

  这边检索了两个判决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担任A公司上海办事处市场营销部员工期间,利用推荐广告供应商、投放管理监督、结算付款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B公司商务总监万某的贿赂款34万余元。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钱款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姚某在担任A公司运输调度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与B公司有运输业务往来的多名货运司机的好处费共计23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