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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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时间:2022-08-10 11:49:13 点击:988

上海市公安局深入推进夏季打击整治“百日行动”,2022年7月,上海公安抓获徐某、邓某、刘某等9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龚某、梁某2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以上11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情况


从2021年10月至今,上海市农产品种植企业经营人徐某、邓某、刘某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国家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许可下,让龚某、梁某等人私刻商标模具印制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将假冒商标贴于自产和收购的农产品外包装上,虚增商品等级,同时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提高利润。30元/斤的草莓贴上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售假提高到50元/斤。上海公安查处10余处生产、储存、销售窝点,查获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30余万只,涉案销售金额200余万元。


什么是“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标志使用是食品通过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企业依法使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