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疫情期间,吴某通过网络团平台以进销差价率超过1.5倍至1.8倍的价格销售蔬菜、肉类,经营额达220余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达70余万元。艾某某、陈某某分别通过网络平台以进销差价率超过1.5倍至2倍的价格销售蔬菜和鸡鸭冷冻肉制品,并从中非法牟利。三起案件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230余万元,非法所得数达74余万元。陈某等3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闵行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两高两部通过司法解释及意见启用“非法经营罪”这一重器,依法严惩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吴某、艾某某、陈某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某、艾某某、陈某某均系在销售涉及疫情民生商品时大幅提高价格,符合指导意见规定,进而符合我国《价格法》中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根据两高解释及两高两部意见,引用《刑法》第255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认定两案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