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0日,涉案人员王某等人在长江上海段水域运砂途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采砂、运砂船2艘以及盗采江砂若干。经有关部门鉴定,采砂船上被查获的江砂单项判定为特细砂。
结合前期线索和王某等人供述,办案民警随后又深挖出胡某超、胡某军等涉案人员及涉案采砂船2艘,查明上述犯罪团伙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先后8次非法采挖江砂,销赃后共牟利人民币近70万元。
涉案人员相继到案后,经办案民警侦查,查明涉案人员蒋某云、胡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长江上海段水域盗采江砂,其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查明后,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将案件向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起诉,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9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决7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77,696.32元,共同连带承担鉴定费80,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河砂进行非法开采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按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犯罪情节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你的家人因为非法采砂被刑事拘留,请立即联系刑事律师,为其取保候审辩护,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