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决定及执行机关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条件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本案无牵连;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