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间谍罪主要包括两种行为:
一种行为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就是间谍组织。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就是法律所说的参加了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间谍组织头头或者受间谍组织委托、指派或者授意,去向其他人下达间谍组织任务的人。
另一种行为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这是一种最直接的间谍行为,对国家安全的破坏也最为直接。无论是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还是在和平时期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国家或者组织都是法律所说的敌人。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以使敌人的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能够准确地打击我方目标的行为,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行为人无论实施哪一种行为,都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对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