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界定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如果这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可能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则上也要定罪处罚,并强调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共交通安全的高度关注和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惩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