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白银救援期”,你知道吗?是指在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前,这一期间。
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对有可能实施犯罪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当有证据且核实无误,就会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而且还要查明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等。
因此,案件在移送法院起诉前,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起诉需要达到的严格标准而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专门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比取保候审申请书更为有效。律师可以充分利用相关规定,根据案件调查、审查材料的变化,围绕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12种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律师可以抓住与检察官沟通、协商的机会,从事实证据到罪名、量刑,向检察官阐明是否够罪、此罪彼罪的观点,案件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瑕疵等等,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换取检察机关更轻的量刑建议。
三、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侧重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可以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分析,找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就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与检察官深入的交流,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说服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