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东西向信号灯红灯时驾车进入路口向东直行,与驶入路口的被害人任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任某受伤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3万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