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刑期并非从被抓捕或拘留的那天开始计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不过,如果判决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羁押的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的刑期。具体来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意味着,如果被告在判决前被羁押,那么每羁押一天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意味着,如果被告在判决前被羁押,那么每羁押一天可以折抵拘役的刑期一天。
3.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表示,如果被告在判决前被羁押,那么每羁押一天可以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一天。
总的来说,判刑的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判决前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具体的折抵方式取决于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