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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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时间:2023-09-04 16:18:09 点击:673

犯罪团伙按照境外诈骗集团要求,按种植木马程序数量获利,招揽团伙成员,在各大电商平台联系商家诱骗植入木马程序,获取信息上传至境外服务器。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