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此类案件结算方式都是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网银转账、虚拟币等支付结算方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案例一
史某,开发运营软件为用户提供虚拟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服务,从中获利。他人通过软件提供的虚拟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虚假新用户,获取积分,骗免停车费。史某获利300万余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
科技公司被告人黄某、邱某等人为诈骗平台研发,在明知他人利用平台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该公司收取开发、维护费用共计60万余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科技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黄某、邱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
顾某是银行客户经理,朱某充当办卡中介,朱某从顾某处为他人办理违规企业账户,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累计接收、转移犯罪资金2000余万元,账户总流水1亿余元,顾某获利2万余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例四
姚某为牟利,将其本人的六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好处费。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转入资金115万余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五
袁某原系某运营商员工,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在职期间与各营业厅的合作关系,唆使被告人丁某在网上发布招募信息。被招募人员担任“办卡人”在多家营业厅办理电话卡100余张。袁某对涉案电话卡予以清点、统计,并向上家寄递。其中,两名“办卡人”所办理的两张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使两名被害人分别被骗15.8万余元和4.4万余元。长宁区法院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9个月、丁某有期徒刑7个月。
上海检察机关对于网络犯罪中位于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则根据其地位作用大小、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况,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