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T跑分犯罪行为,即通过聊天软件招收代理和组建团队的方式,利用会员的收款账户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以及金融投资诈骗平台提供接收、流转、洗白资金服务,并且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以逃避警方打击。
跑分参与人员在与上游犯罪分子没有事先共谋的情形下,将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否则成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危害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行为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发生在上游犯罪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犯罪所得为上游犯罪分子所控制。
跑分参与人员的分工不同,客观上构成犯罪的罪名不同。如果跑分参与人在跑分过程中的角色为收取赃款的行为,即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但如果跑分参与人在跑分过程中的角色为转移赃款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2、行为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对象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对象主要针对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即赃款赃物。
3、故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道自己在转移赃款或者收取赃款。如果明知自己在跑分活动中担任收取赃款角色,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自己在跑分活动中担任转移赃款角色,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处应当注意具体案件中存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比如当行为主观上明知自己从事的收取赃款的行为,但实际从事的是转移赃款的行为,此时行为人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
4、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与其他罪名发生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上存在区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存在上游犯罪(境外诈骗、境外赌博等),都是帮助上游犯罪处理赃款赃物行为。只不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上游犯罪一般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类较广泛。另外,两罪的主观程度上均不要求行为人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