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及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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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及辩护思路

时间:2024-08-14 17:49:00 点击:305

  上海警方侦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静安分局赴广东抓捕犯罪嫌疑人,家属得知情况亲人被抓,关心案件情况,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可能面临的处罚、救援方案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适用此档量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或者虽未达到但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适用此档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此档量刑。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上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01、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

  犯罪数额认定:对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进行细致核查,包括资金来源、去向、实际损失等,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错误计算或未扣除已归还部分的情况。对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力求缩小犯罪数额,影响量刑档次。

  公众性与不特定性:审查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为“公众”,是否具有“不特定性”。若吸收资金对象为特定人群,如亲友、内部员工等,或通过特定渠道而非公开宣传,可能影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

  02、主观方面

  主观故意:证明被告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缺乏主观故意,如对相关金融法规理解有误,或基于对合法经营模式的合理信赖而实施行为,可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

  03、社会危害性与后果

  实际损失与退赔情况:强调已退赔或减少损失的事实,特别是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社会影响与补救措施:若案件未在社会上造成广泛影响,或被告人已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后果,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04、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立功:如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或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或偶犯,表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与检察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如果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应及时聘请律师辩护,结合具体案情,从犯罪事实、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进行全面辩护,以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