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罪的构成不以是否获利或卖淫行为是否成功为必要条件。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具体来说,介绍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并不以介绍人数的多少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介绍一人卖淫即构成违法犯罪。至于是否成功实施卖淫行为,或者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介绍行为,即构成犯罪。
介绍卖淫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利为必要条件。即使行为人没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只要其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介绍卖淫罪的成立也不以卖淫行为实际完成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行为,无论卖淫行为最终是否成功实施,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是因为刑法打击的是介绍卖淫这一行为本身,而非其结果。
因此,介绍一人卖淫即构成介绍卖淫罪,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利,或者卖淫行为是否成功,只要存在介绍卖淫的行为,即构成违法犯罪。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案件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