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如下:
一般情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的刑期会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由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综合裁量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仅包括直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的行为,还包括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此外,该罪名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仍实施该行为。
总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信息安全的犯罪,刑期视具体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此类犯罪,国家是严厉打击,如果有相关案件问题,可以私信柳律师,免费咨询。